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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诉讼监督

时间:2024-04-26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一、对民事生效裁判、调解书的监督

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不服,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。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,应先经以下程序:

1.应先向作出生效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;

2.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,如存在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、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再审判决、裁定有明显错误的。

经过上述程序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,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、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。

二、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

审判人员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,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:

1.判决、裁定确有错误,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;

2.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;

3.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,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;

4.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;

5.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;

6.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;

7.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;

8.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;

9.对当事人采取罚款、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;

10.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;

11.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。

三、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,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。

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,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:

1.决定是否受理、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、复议、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、错误情形的;

2.实施财产调查、控制、处分、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、拘留、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、错误情形的;

3.存在消极执行、拖延执行等情形的;

4.其他执行违法、错误情形。

四、虚假诉讼监督

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,采取伪造证据、虚假陈述等手段,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,虚构民事纠纷,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,妨害司法秩序的,构成虚假诉讼。

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案件,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,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,并对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线索依法移送侦查机关查处。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,可以到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。

五、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

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《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》第九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:

1.请求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待遇等;

2.因年老、疾病、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,请求给付扶养费、赡养费的;

3.残疾人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,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;

4.因遭受人身损害,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;

5.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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